联兴科技子公司被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告上法庭 涉案金额4498万元

紫米财经 3月7日,联兴科技(430680)被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告上法庭,被要求赔付4498.2万元。

据介绍,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称,联兴科技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和兴炭素)因向青海青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州晟昌碳素有限公司采购炭块需求支付货款,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开立延期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于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间,向被告开立了 5 张总计金额为 6426 万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和兴炭素共计支付保证金 1927.8 万元,五份信用证敞口金额共计4498.2 万元。2019 年 5 月 9 日,联兴科技、 王佐任、侯爱云与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和兴炭素上述跟单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于和兴炭素违约导致原告对于开立的信用证发生垫款,5 份信用证扣除保证金后原告垫款金额共计 4498.2 万元。 综上,由于被告和兴炭素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付款到期日偿还款项,被 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未履行担保义务,导致 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要求:

  1. 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 44,982,000 元,并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 0.05%向原告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 费用 330000 元,以上两项共计 45,312,0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佐任、侯爱云对 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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