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益宝及实控人范立强被处罚 两次未披露重要信息

紫米财经 3月23日消息,全国股转公司对海益宝、及其实际控制人范立强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原因是海益宝两次未按时披露重要信息。

经查明,海益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海益宝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海益宝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在该行的长期借款余额 9000 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27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3 日,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90,781,267.73 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9 月 10 日,我司业务部门向海益宝、范立强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9 月 11 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20日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做了两次公告。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范立强均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是为办理续贷手续,但是实际青岛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21 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2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诉讼时间不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时间后两个交易内披露诉讼情况,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进行披露。因此海益宝的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 年 1 月 20 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海益宝并未披露相关涉诉信息。2019 年 4 月23 日披露的公告披露的是补发涉诉公告,两份公告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了涉诉公告。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全国股转公司给予海益宝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给予范立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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